一、考試日期: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星期六)
二、考試地點: 北區:另期公告
中區:另期公告
南區:另期公告
三、 報考資格:
(1)大專院校、高中、職以上畢業。
(2)實際從事有關現場管理或設備保養相關工作滿六年。
(3)曾修習設備保養技術相關課程三十小時以上,且持有證明者。
四、報名手續:
(1)報名日期:11/15之前(以郵戳為憑)。
(2)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可接受個別報名或集體報名)。
(3)報名資料:
*報名表、回郵信封兩個(寄發准考證用25元掛號信封、成績單用5元平信信封。並在報名表最下方虛線部份填入姓名、地址、郵遞區號填寫完整貼於回郵信封上。)
*報名資格證明(學生須有在學證明、學生證,在職人員須有大專院校、高中、職畢業證書,國中畢業高中、職肄業者須有相關工廠設備保養之證明或曾修習設備保養技術相關課程三十小時以上須有證明)、身分證(影本)。
*近三個月一吋光面半身照片2張(背面寫姓名,報名表及准考證上各貼一張,另一張浮貼於報名表左下)。
*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社團法人中華全面生產管理發展協會。
(4)經本協會審查通過後,於11/19起寄發准考證及本協會之報名費收據並公佈試場。准考證如有損毀或遺失時,應於考前向本協會申請補發,申請補發時,須攜帶身份證件及一吋照片一張。
(5)如報考資格證明文件不合,或有疑議時,本協會得通知報名人補繳。
五、報名費:
共三單元(機件原理、空油壓學、電氣學),每一單元報名費會員NT$1,000元(含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非會員NT1,500元,凡已繳報名費因故不能前來應試者,應在考試前十五天以書面提出申請退費,按規定退費一半,逾期概不退還。
六、報名費繳費方式:
(1)支票抬頭:社團法人中華全面生產管理發展協會
郵寄地址:40767台中市中港路三段123號6樓之6
(2)匯款:
戶名:社團法人中華全面生產管理發展協會
帳號:210-06-14084-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敦化分行
七、考試科目:分為三單元,其各單元如下:
單元 考 試 範 圍
機件原理 螺絲、螺帽 傳動學 潤滑學
空油壓學 空壓學 油壓學
電氣學 電氣學
備註 可分科報考凡經測驗合格者,由「社團法人中華全面生產管理發展協會」頒發「中華民國設備保養技術士單科合格之證書」。
八、考試要則:
1、 每單元考試時間60分鐘,考試時間如下:
考試時間 單元
08:30~09:30 機件原理
09:30~09:45 休息
09:45~10:45 空油壓學
10:45~10:55 休息
10:55~11:55 電氣學
2、 各單元為是非、選擇及問答題。
3、 使用藍色或黑色原子筆或鋼筆做答。
4、其他依考試規章辦理。
九、成績評定:
1、考試成績個別書面通知。
2、每一單元以100分為滿分,成績在60分〈含〉以上者為合格。
3、合格單元之成績有效保留期限為3年。
4、其他依考試規章辦理。
十、部份成績及格者:
凡未達合格標準分數之單元,得於保留年限內重考,重考時仍須按規定報名並繳納報名費。
十一、合格證書:
三個單元成績全部合格者,則由本協會頒發「中華民國設備保養技能士證書」。
十二、填表須知:
1、報名表1至15、19、20項請報考人逐項詳細填寫,16至18項由本會勾選。
2、部份單元成績及格者第10項請填寫完整,第9項請勿填寫。
3、新生第9項請填寫完整,第10項請勿填寫。
十三、其他:
1、報名相關事項請參閱社團法人中華全面生產管理發展協會網址
http://www.ctpm.org.tw。
2、報名請寄40767台中市中港路三段123號6樓之6
社團法人中華全面生產管理發展協會(請註明設備保養技能證照考試字樣)。
3、報考人有任何疑問時請撥04-2358-5878劉小姐洽詢
社團法人中華全面生產管理發展協會
設備保養技術士考試規章
一、 採選擇題方式考試,每單元以100分為滿分計算,成績在60分〈含〉以上者為合格。
二、考試時間,每單元測驗時間為60分鐘。
三、考試時可攜帶基本型電子計算機〈禁止使用工程計算機〉。
四、測驗題目以中文命題及作答。
五、本年度之設備保養技術士資格認證考試於11月27日舉辦,考試地點另行公告於本協會網站,或於11/22後電洽04-2358-5878劉小姐洽詢。
六、請使用藍色或黑色之原子筆(鋼筆)作答。
七、報名後不得再反悔變更,如果反悔變更者,取消考試資格,亦不退費。
八、已合格單元之成績單遺失者,請於報名前申請補發,以利承辦單位報名作業。
九、考生務必於通知測驗日時間內到達規定地點參加考試測驗,逾時三十分鐘以上以棄權論,事後不得要求申請補行測驗及請求退費。
十、每單元測驗成績,均得保留三年。
十一、 凡經測驗及格者,由「社團法人中華全面生產管理發展協會」頒發「中華民國設備保養技術士證書」。
十二、 考生對於考試成績或考試題目有異議者,應於接到成績通知單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複查,並填妥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以一次為限。
十三、 為建立考試公正、公平原則,不得找人代考或不得重覆報名,否則單元成績不予採認,且所繳單元測驗費用概不退還。
十四、於試場作弊,經監考人員查證屬實者,該單元一概不計分。
**請至下載區下載簡章與報名表**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